來電顯示:3個月前,我在一家古玩商店看中一個標註為明代製品的瓷瓶,我查驗了店家出示的收藏證書後,以25000元的價格成交。最近搞衛生時,我不慎將擺放在客廳的瓷瓶打翻摔碎。事後經鑒定,這瓷瓶是贗品,價值只有兩三百元。我找到古玩商店,要求他們按25000元的購價給予雙倍賠償,古玩商店卻以我無法交回原物為由拒絕。請問瓷瓶摔碎了,古玩商店就不用為賣假貨承擔責任了嗎?我可以要求多少賠償?顏女士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按照法律規定,買賣合同被撤銷後,各方應將所獲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,造成他方損失的,有過錯方須承擔賠償責任。很顯然,本案的店家將明知是僅值數百元的現代工藝品,當作“明代瓷瓶”以數萬元的價格賣給收藏人,屬典型的欺詐行為。因此,購買人在撤銷雙方買賣合同的前提下,有權要求店家返還所收取的全部購買價款;至於贗品瓷瓶已經摔碎,可按規定評定價格後,再抵銷部分應退返商店的原購瓶款。(記者 彭放)  (原標題:“明代瓷瓶”摔碎才知是贗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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